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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时间:2023-06-06 20:26:27
有关整改通知4篇

有关整改通知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通知,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你写通知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整改通知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整改通知 篇1

尊敬的:

贵方在单元装修期间,存在以下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由于贵方上述行为,将造成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后果: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承重结构,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超负荷物品,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性质,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占用/移动/改建建筑物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影响相邻业户的采光、通风、通行等;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外立面与小区外貌;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防水、保温层,造成本单元与相邻业户房屋渗、漏水;

□其他后果

请贵方在年月日前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本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上海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XX广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整改通知 篇2

王xx劳务承包队:

你方存在下列质量及安全隐患,接此通知后,对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与措施,确定负责人限期整改。

我方2月18日发给你方的整改通知单中关于悬挑架未满铺脚手板,以及悬挑架未牵引钢丝绳和搭设防护挑架问题,通知单已下发半个月,仍未见你方整改到位

2月27日发现你方在十一层私自搭建卸料平台,管理人员多次敦促拆除均未见你方拆除。

10层以上的楼梯及洞口防护和裙楼2层临边防护未搭好,落地架与挑架之间的安未挂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请你方在浇筑十四层混凝土之前做好以上工作,否则不予允许浇筑混凝土,如若强行野蛮施工,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操作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劳务承包队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检查单位及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项目经理签名:年月日

桂阳县质量检测中心项目

年3月5日

整改通知 篇3

单位(户):

经查你单位(户)在

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

现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户)在接到本责令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清除乱堆放物品,恢复原状。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力量强制清除。

  **街道集镇建设管理监察中队

  年 月 日

整改通知 篇4

风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尊敬的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为协助贵司消除或降低汛期暴雨、洪水、内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我司特委派风险管理工程师于06 月 20日对贵司进行了风险查勘。

根据本次查勘,贵处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现提出以下防灾防损整改建议,请您在限定日期内进行改善,并及时将改善情况通知我司。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若改善期限届满后,上述安全隐患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尚未消除,我司将会依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由于被保险人在此次查勘之前并未依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我司,故在被保险人完成此次整改之前,我司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分公司

07月04 日

年 月 日

若您对我们的建议存在疑问,请咨询我司的风险管理工程师。

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综合险相关条款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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