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整改通知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通知,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你写通知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整改通知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整改通知 篇1尊敬的:
贵方在单元装修期间,存在以下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由于贵方上述行为,将造成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后果: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承重结构,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超负荷物品,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性质,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占用/移动/改建建筑物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影响相邻业户的采光、通风、通行等;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外立面与小区外貌;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防水、保温层,造成本单元与相邻业户房屋渗、漏水;
□其他后果
请贵方在年月日前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本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上海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XX广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此处隐藏1049个字……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综合险相关条款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