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
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1摘要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在经济领域占有重要位置,因此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领域也十分重要。研究电子商务合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进行研究。本文就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进行分析探讨,主要就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相关的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地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而对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有关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方面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 要约 承诺 合同成立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淘宝网在2013年11月11日的营业额高达350亿。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理论研究却严重落后于其发展。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研究电子商务合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进行研究。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简述
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都是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成立都需要要约和承诺,区别在于订立方式不同,具体如下: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的电子化和虚拟化。当事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均是通过电子载体完成,与面对面磋商的商业交往方式有很大区别。第二,订立主体的虚拟性。当事人通过电子信息进行磋商,对交易相对方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交易安全存在隐患。
二、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般而言,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必要环节,也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合同都是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所作出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亦须经此基本程序,只是要约与承诺都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实现瞬间传递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电子方式自动作出。
(一)电子商务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定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依《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
在传统的合同订立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区分,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较难区分。某人在网上发布商品广告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这是一个有争议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网上的商业广告视为要约邀请,理由是这些信息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而且广告中的商品信息并不齐全而且可以变动,根据这些信息并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网上登载信息的意图来判断,如果登载信息的意图是与他人订约,即使刊登的是普通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如果登载信息的意图是宣传推介,则刊登的广告是要约邀请。
依合同原理分析,在确定网上广告以及发布的商业信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时,需要根据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以及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来判断。首先,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图来确定。如果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意图是邀请消费者对其进行要约,则构成要约邀请;如果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意图是想要直接打成交易,广告包含非常具体的交易信息,消费者承诺后即可达成交易,则应看成该行为为要约。如果广告和商业信息的发布人特别申明对此广告和信息的发布不承担责任,或提出该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等,表明发布人并不希望与他人订约,故只能看作是要约邀请;其次,要考虑商品信息的内容确定性,是否包含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经受要约人承诺是否可以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内容详细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看做是要约;否则,只能看成是邀约邀请。
(二)电子商务合同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要约的生效时间,主要有表意主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等观点。《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规定:若接收人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接收数据信息,收到时间是该数据消息进入该信息系统之时;或若该数据消息被发送到属于目标人的另外一个信息系统,则是目标人读取该数据消息之时。若目标人未指定某个信息系统,则收到时间是该数据消息进入任何一个属于目标人的信息系统之时(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可见,我国《合同法》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关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都采用了“到达主义”的立法选择,对缔约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公平合理的选择。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撤回了原要约的行为,撤回的要约必须是还未生效的要约。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撤回通知与要约二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关于要约的撤销,我国《合同法》首先明确了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条件是撤销通知要在受要约人还没有发出承诺通知而到达受要约人,这时撤销才能生效。另外,我国《合同法》还明确了不可撤销的情形:一是要约人明确约定了承诺的期限;二是要约人用其他形式表明了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三是受要约人有充足的理由以为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而且已为履行该合同作了一定的准备工作。
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也应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但应该考虑电子信息传递迅速的特殊性。在线交易中信息传输非常快,一旦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几乎是立马收到,基本上无撤回的可能。同样道理,要约的撤销也很难发生,只有在采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情形下,受要约人可能未及时了解到要约的内容,没有立即承诺,这样要约人才有撤销的可能。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情形减少,但是仍有存在的意义,具体情形的适用仍应参照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电子商务合同承诺的生效和撤回
关于合同承诺的生效,《合同法》规定,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在进入特定系统之时为承诺的到达时间;如果收件人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应当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为承诺到达的时间。这一点与要约的到达时间判断标准相同。另外,《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在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撤回,即受要约人发出了承诺但是又要撤回的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应该在承 ……此处隐藏3087个字……/p>
其次,教师应鼓励学生网上开店,参与到现实的商务活动当中去。目前,一些在校学生已经在各类商务网站上开设了小店,并且经营得有声有色。这不仅可以增强动手能力,同时也可以作为学生就业的新渠道。
五、校企联手,产学研一体,共同培养具有一专多能特色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产学研结合,引入科研项目或实际项目,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有效途径。目前各高职院校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实践基地。但电子商务的实践基地在教学中都以参观考察方式居多,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要求高,而业务规模又有限,因此在岗实习比较困难。通过申报教改项目,或者与企业合作,做一些实际的电子商务项目,包括给公司设计和维护网站,运作一些小型的商务网站,为校内外提供服务等,可以达到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目的。
六、结束语
电子商务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和学习的方式,其发展势不可挡。作为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职业教育,应准确把握经济发展的脉搏,熟悉电子商务人才应具备的素质特点,认真分析当前国家和本地区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结构,加强专业建设,结合学校自身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培养出大批社会需求、企业欢迎的电子商务合格人才。
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3[摘要] 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中传统会计所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会计变革
电子商务(E-Business)的兴起,从真正意义上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加速。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在全球已成为引人注目的技术和应用焦点,其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是新型的商业模式,在经营思路和商品营销方面,都与传统的商业模式有很大差别。它缩短了地区物价水平的差距,以比市面上更便宜的价格,更优良的品质,更丰富多彩的产品,颠覆了传统的购物理念,极大的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一个公司而言,不仅仅意味着一个商业机会,它还意味着一个全新的全球性的网络驱动经济的诞生,这并非虚言。我们正迈向一个拥有十多亿台互联电脑的世界,在这个时代,信息就意味着财富。
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各种新的更加高效的财务与管理模式提出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也给企业会计系统带来了一场全方位、根本性的革命。互联网使企业成为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一个节点,新的企业系统开始出现,如网上企业、国际企业、虚拟企业等。同时,新的经济形态也在逐步形成,如直接经济、网络经济等。这些伴随电子商务而来的新的组织与经济形式,形成了企业间基于项目的完全富有弹性的动态联盟,这种联盟是“黑箱”间通过共享输入与输出方式进行的,各成员不必了解“黑箱”的内部处理过程,只需了解输入与输出信息。这种结构导致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对传统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
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企业的业务处理活动都将在网上进行,财务的主要内容再不是融资、筹资、资金管理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会计工作,这必然将财务的重心全面介入到产品和市场上,传统会计的单一货币政策将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将是多国货币、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网上结算方式也会代替现有的纸质现金、支票、汇票等结算方式。
全面计算机网络化,在会计方面表现为会计系统与企业的其他业务计算机系统化实现无缝联结。由此产生下面两个问题。
一是会计习惯性的数据原件问题。法律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会计环境下,传统会计中的原始凭证因笔迹各异具有可辨认性,因多联复写具有相互牵制性,难以非法修改。而在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会计中,原始凭证的数据转变成磁性介质,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为“原件”带来很多隐患。
二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法律能否接受计算机记录的电子会计数据(无纸化数据)作为有效的证据已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其中,无纸化的电子会计数据能否作为审计和税务检查的有效证据,尤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目前的会计电子化实务看,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将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打印到纸张上并由责任人签字,以此作为审计和其他法定需要的证据。但这种做法是计算机网络应用初期的暂时性措施,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电子数据作为有效的会计证据和法律证据是必然的。
电子商务是我国商务活动中的新生事物,而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会计领域则更是我国会计乃至世界会计发展的新兴领域,因而许多有关的问题,还处于不断的摸索、不断的改进、修正过程。如:有关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版权等还处于研讨阶段。现阶段,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难以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所有的新问题、新纠纷,再加上新颁布的会计法中,也未对电子商务会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为会计人员正确记录、反映电子商务交易的及时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大大的增加了电子商务会计的不确定性、风险性。
网络经济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市场,会计要发展,必须重点解决市场环境问题。市场环境有两个重点:一是物流管理服务环境,这也是网络会计处理电子单据的另一个重要来源。网络会计要发展,就必须改善物流管理环境,对商品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物流管理,包括入库、质检、出库等。一是银行的资金结算服务环境,这是网络会计处理的电子单据的重要来源之一。企业与银行合作建立的结算帐户托管制和清算汇划体系等服务能否实现方便快捷、安全畅通,是网络会计发展的重要的环境制约。
传统的企业会计系统理念、理论与方法,面对电子商务的大潮显然将是苍白无力的,企业会计系统必然要转型,这就使得一种新型的会计的理念―电子商务会计应运而生。如何将电子商务会计做好。针对面临的种种问题,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加强电子商务会计安全防范措施,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会计系统。包括以下内容:必须建成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通信网络;设立防火墙、电子密钥系统;必须有权威或认证机构,由专门的验证中心验证交易双方的身份,并颁发安全证书,持有安全证书一方才有资格进入电子商务会计系统;
其次,加强电子商务立法措施,为电子商务会计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再次,要大力培养全方位、复合型电子商务会计人才。
最后,发展电子商务会计市场。电子商务会计市场是电子商务会计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也是电子商务会计发展的客观环境。完善的电子商务会计市场将对电子商务会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作为电子商务与传统会计的结合物,电子商务会计将会对传统会计理论框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蕴育着会计应用领域内一次划时代的制度变迁。中国正在由传统经济向更高级的网络信用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后,中国的IT产业后发优势还会发挥得更加充分,以后市场、政府、企业三种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还会变得更加密切。电子商务、电子会计模式就是这种新型市场经济关系在网络上的成功应用。